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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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開業證書。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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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2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應填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建築師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原領開業證書的字號。 2. 原領開業證書:提供原先領取的開業證書。 3. 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提供近六年內累積了三百點以上的研習活動證明文件。 4. 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拍攝的建築師照片,包括五張正面半身脫帽的彩色相片。 參考資料: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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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