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開業證書。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