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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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核發與原領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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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對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的審查,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支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的證書費用,并核發與原證書相同的開業證書。 參考資料: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3條 (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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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