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