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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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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的申請時,如果經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規定,應詳細敘明理由並駁回申請;如果需要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內政部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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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