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的申請時,如果經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規定,應詳細敘明理由並駁回申請;如果需要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內政部法規資料庫)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