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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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建築師受到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滿或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開業證書後申請復業,且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則需要根據前三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經審查合格後,將重新計算有效期間,並且發給新的開業證書。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最新修訂日期及版本資料不詳。
- 停止執行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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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