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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載於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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