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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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載於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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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需要將建築師名單以及事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則負責將建築師開業資料登錄於政府網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套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間的資訊互通系統,以便實現建築師開業資訊的統一管理和查詢。透過在政府網站登錄建築師開業資料,提供給公眾與相關單位查詢使用,可以加強資料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舉例來說,當某建築師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地方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會將這些資料整理並登錄於政府網站,讓其他人可以透過網站查詢該建築師的開業資料。例如,業主在委託建築師進行建設工程時,可以透過政府網站查詢建築師是否有有效的開業證書,以確保建築師的合法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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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