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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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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築師倫理。 二、建築課程。 三、建築相關法令。 四、建築品質及實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2. 2.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算如附表: 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 二、參加講習訓練。 三、教學、研究、研發。 四、作品發表。 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3. 3.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於活動或訓練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主要涉及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的認可辦法。根據該法條,建築師研習的項目包括建築師倫理、建築課程、建築相關法令、建築品質及實務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項目。研習可透過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講習訓練、教學、研究、研發、作品發表、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方式進行。建築師公會活動和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時,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並在活動或訓練結束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告第28條至第36條,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的申請與審查程序,研習證明文件的格式、內容等相關規定可參考。「建築師法推動研習活動辦法」則針對建築師研習活動的設置、申請及核定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解釋。 舉例來說,建築師可參加由建築師公會舉辦的研習活動,如建築設計研討會、專題演講等,並獲得相應的研習證明文件。這些研習活動可涵蓋建築設計理論、專業倫理、法令法規等相關領域。研習證明文件的內容可包括研習活動的名稱、日期、時數以及研習內容的詳細介紹。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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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築師倫理。 二、建築課程。 三、建築相關法令。 四、建築品質及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