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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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主要涉及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的認可辦法。根據該法條,建築師研習的項目包括建築師倫理、建築課程、建築相關法令、建築品質及實務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項目。研習可透過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講習訓練、教學、研究、研發、作品發表、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方式進行。建築師公會活動和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時,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並在活動或訓練結束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告第28條至第36條,建築師研習證明文件的申請與審查程序,研習證明文件的格式、內容等相關規定可參考。「建築師法推動研習活動辦法」則針對建築師研習活動的設置、申請及核定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解釋。 舉例來說,建築師可參加由建築師公會舉辦的研習活動,如建築設計研討會、專題演講等,並獲得相應的研習證明文件。這些研習活動可涵蓋建築設計理論、專業倫理、法令法規等相關領域。研習證明文件的內容可包括研習活動的名稱、日期、時數以及研習內容的詳細介紹。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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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