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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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師於參加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研習後,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 2.前項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並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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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8條的規定,建築師在參加研習後,必須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根據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研習證明文件的認可,並將相關委託事項刊登在公報中。 來源資料:建築師法全國聯合會全國聯合會辦公室網站,https://www.aia.org.tw/home/ 範例:一位建築師完成了一項研習課程,並獲得了相應的研習證明文件。根據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建築師可以將研習證明文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申請獲得認可。如果申請符合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該研習證明文件認可為有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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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