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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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並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變更組織。 二、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 三、變更名稱。 四、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五、增減資本額。 六、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第六款之營業許可,應通知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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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1條,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在營業許可證書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下水道承裝商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若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原證書將失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第2款,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最近一期的完稅證明。 3. 原領的營業許可證書。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基於所提供的內容,可能無法完整涵蓋該法條的所有細節。此外,為維護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建議查閱正式的法規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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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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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