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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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時,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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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2條,下水道承裝商若遺失或破損所領的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應向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這表示當承裝商需要重新獲得這些文件時,必須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便重新獲得相應的證書或證件。然而,對於該條的具體例外情況或補發程序的細節,上述資料並未提供更多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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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