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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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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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3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第13條第1款規定,若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超過30天,應向原發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交還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這表示當承裝商停業超過30天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交還相關文件。 例子:如果一家下水道承裝商決定停業一個月以上,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交還他們的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 2. 第13條第2款規定,如果承裝商想要復業,他們應在停業期滿或復業前的十五天內,提交復業申請書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要求把先前交還的文件退還給他們。 例子:如果承裝商決定重新開業,他們需要在停業期滿或在復業前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一份復業申請書,同時要求收回他們之前交還的文件。 3. 第13條第3款規定,如果承裝商停業超過一年且未申請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取消他們的營業許可,並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 例子:如果一家承裝商停業超過一年且未申請復業,主管機關將取消他們的營業許可,並註銷他們的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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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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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