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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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 2.前項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原領營業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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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4條,當下水道承裝商終止營業時,應在一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如果逾期未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直接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並通知公司和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獻,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因此,關於這個具體的法條,我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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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