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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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承裝商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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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下面是每一項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第一項規定指出,當專任承裝技工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執行業務時,承裝商必須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並在三個月內重新聘僱替代人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下水道承裝商具備足夠的技術人力來執行工程。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下水道承裝商沒有按照第一項的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其聘僱的專任承裝技工已離職,此技工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後,承裝商應在三個月內重新聘僱替代人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技工的流動性和替換能力。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在前兩項規定的期間內如果仍有進行施工的工程,則該專任承裝技工的工作可以由其他未受聘僱於其他承裝商的技術人員擔任。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施工進行順利,避免因技工缺乏造成的延遲。 4. 第四項規定指出,當下水道承裝商按照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重新聘僱專任承裝技工時,應在聘僱日起十五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承裝技工工作證,並應提供申請書、原領承裝技工工作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和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技工的身份合法和資格符合要求。 以上是對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5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解釋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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