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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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四條應具備之條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五、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 2.前項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於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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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當下水道承裝商的獨資商號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承裝商需要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和營業許可。具體依據此法條,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是「台灣下水道法令專輯」中的相關法規,並且在該法規中未找到涉及這個條例的例子。所以,根據現有資料內容,我無法提供100%相關度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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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