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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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訓練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技術訓練,並經測驗合格,領有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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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下水道承裝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2. 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根據「環境資源部下水道承裝商及技術工人(技師)相關資格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第2條」,下水道承裝商的負責人需要具備承裝技工資格,並且有資格的負責人可以擔任專任承裝技工。 例如,假設某下水道承裝商的資本額超過一百萬元,並且擁有三名專任承裝技工,其中一名技工具有承裝技工資格,則該技工可以擔任該承裝商的負責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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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