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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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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訓練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技術訓練,並經測驗合格,領有訓練合格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下水道承裝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2. 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根據「環境資源部下水道承裝商及技術工人(技師)相關資格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第2條」,下水道承裝商的負責人需要具備承裝技工資格,並且有資格的負責人可以擔任專任承裝技工。 例如,假設某下水道承裝商的資本額超過一百萬元,並且擁有三名專任承裝技工,其中一名技工具有承裝技工資格,則該技工可以擔任該承裝商的負責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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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訓練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