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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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 2.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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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4條,下水道承裝商必須檢附以下文件並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1. 申請書 2. 資本額證明文件 3. 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4. 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根據參考資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設立、管理及技術要求準則),承裝商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下水道承裝商的名稱及營業地址 2. 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3. 資本額 例如,如果一家名為「ABC下水道承裝公司」的承裝商希望向台北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該公司必須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載明公司名稱為「ABC下水道承裝公司」,營業地址為台北市某某區某某路123號。此外,該申請書還需要包含公司負責人和專任承裝技工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設立、管理及技術要求準則):https://ws.nd.gov.tw/DownloadBaseFile.ashx?id=99978178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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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