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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2. 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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