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完成前條規定之申請者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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