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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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成前條規定之申請者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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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9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的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或變更營業許可時,如果發現申請書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應立即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或未能完成補正,主管機關將駁回其申請。這意味著下水道承裝商在申請許可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並適時修正申請書件的問題。如果未能進行補正或者無法符合補正要求,申請將被主管機關拒絕。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範例事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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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