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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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前條第一項籌設許可之申請者,應於許可之有效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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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下水道承裝商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變更組織。 2. 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 3. 變更名稱。 4. 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 5. 增減資本額。 6. 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 在申請變更營業許可時,承裝商還需要同時檢附原領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並換發新的承裝技工工作證。 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第六款之營業許可時,應通知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而且根據該法條的第四款,申請變更營業許可的承裝商,如果根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則應在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的30日內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參考文獻: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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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