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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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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前條第一項籌設許可之申請者,應於許可之有效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下水道承裝商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1.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變更組織。 2. 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 3. 變更名稱。 4. 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 5. 增減資本額。 6. 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 在申請變更營業許可時,承裝商還需要同時檢附原領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並換發新的承裝技工工作證。 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第六款之營業許可時,應通知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而且根據該法條的第四款,申請變更營業許可的承裝商,如果根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則應在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的30日內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參考文獻: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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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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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取得前條第一項籌設許可之申請者,應於許可之有效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