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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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承裝商終止營業時,應於終止營業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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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