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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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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 2.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訓練機關(構)、委託事項、訓練課程與時數及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下水道承裝商在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申請時需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書應詳載下水道承裝商的名稱、營業地址,以及公司或商號的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以及相關的身分證明文件和資本額。 範例:某下水道承裝公司在辦完公司註冊登記後的五個月內,完成了營業所需的申請書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向所在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了營業許可申請。根據規定,該主管機關將審核文件並核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和承裝技工工作證後,該公司才能正式開始營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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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第三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