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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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每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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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當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時,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需要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並須繳納審查費用新臺幣九百元。這表示每次進行報備登錄時,營造業需要支付九百元的審查費用。 參考資料: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
-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造業法 第 66 條條文
-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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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