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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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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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9條,申報營造業的淨值及承攬總額時,應按以下規定繳納審查費用: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為新台幣1,500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為新台幣1,000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為新台幣500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為新台幣500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為新台幣500元。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參考資料,我沒有找到與此特定條款有關的法律文件或判例以提供更多的範例或解釋。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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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