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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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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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二、災區房屋位於依本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村戶。三、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四、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根據法條的內容,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受災地區的民眾可以根據相關法規申請政府興建重建住宅。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 災區房屋毀損無法居住;2. 災區房屋位於依特定區域劃定的遷居或遷村戶;3. 災區房屋所在地經劃定機關核定為安全的遷居戶;4. 在被徵收土地上有合法自有住屋的拆遷戶。 參考資料: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條第1項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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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