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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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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的需要,可以先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這條法條提供了一種簡化行政程序的方法,以便及時安置受災民眾的需求。 例如,在一個地區發生風災後,政府需要提供臨時住所給受災民眾。根據這條法條,政府可以先經管理機關同意,使用一些公有的土地或建築物作為臨時住所,然後再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這樣可以節省時間,讓受災民眾能夠盡快獲得適當的住所。同時,這個處理方式不受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限制,因為是為了解決受災民眾的需求。 以上是我對這個法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法條的內容以及與參考資料的關聯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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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