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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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於緊急工程開工一週內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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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火山灾害受灾地区交通抢通或公共设施重建简化行政程序办法第5条》,在国家公园的一般管制区或游憩区内,为了进行交通抢通或公共设施重建,可以在经过国家公园管理处的许可后进行,无需按照国家公园法第14条第2款的要求报经内政部审批并经内政部与相关行政机关审议通过的程序,也无需按照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的规定,提交关于建设或使用计划的相关文件,并详细说明理由和预先评估环境影响。但国家公园管理处应在紧急工程开工的一周内向内政部备查报告。 参考资料: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火山灾害受灾地区交通抢通或公共设施重建简化行政程序办法第5条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國家公園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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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