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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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 二、災區房屋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村戶。 三、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 四、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前項之申請人,指住屋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以戶為單位。 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置住宅者或獲配國民住宅者,不得申請重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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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 10 條,申請政府興建重建住宅的條件如下: 1. 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 例如,如果災區房屋受到嚴重的破壞或損壞,不適合居住,就符合此項條件。 2. 災區房屋位於劃定的特定區域之遷居、遷村戶。 例如,如果災區房屋位於依照該法規所劃定的特定區域內,屬於遷居或遷村戶,就符合此項條件。 3. 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 例如,如果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由劃定機關審定並向重建會報請核定,確定該地區安全堪虞,並需要遷居,就符合此項條件。 4. 依該法被徵收土地上有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例如,如果在被徵收土地上,有合法的自有住宅需要拆除,並需要遷居,就符合此項條件。 此外,前述的申請人必須是住屋的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以戶為單位。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置住宅或已經獲配國民住宅的人不得申請重建住宅。 以上的解釋基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的規定,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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