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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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機關劃定特定區域時,應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後,報請重建會核定。 前項實地勘查作業,劃定機關得以相關機關現勘評估之結果為依據,並依前項審查及核定程序辦理。 特定區域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日內,將特定區域範圍公告實施,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公開展示並供人民閱覽。 相關公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查期間,向劃定機關提供書面意見,供審查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特定區域之變更及廢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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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3條,劃定機關在劃定特定區域時應進行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應向重建會報請核定。劃定機關在實地勘查時可以參考相關機關進行的勘查評估結果,並按照審查和核定程序進行操作。特定區域在核定後,劃定機關應在收到核定公文後三日內公告並實施特定區域範圍的劃定,並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公開展示供人閱覽。相關的公民或團體可以在審查期間向劃定機關提供書面意見作為審查參考。前四項規定在特定區域的變更和廢止情況下適用。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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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