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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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域公告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對區域內居民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除情況緊急外,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知被遷居及遷村者,並予以勸告,其不從者,並得採必要之強制手段為之。 前項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之期限,除情況緊急者外,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視災損狀況及環境條件公告之;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依前二項需辦理遷居、遷村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予以適當安置;遷居、遷村者,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限期搬遷。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限制居住,並強制撤離居民至安全地點: 一、特定區域內未接受政府安置,暫時留在原居住地。 二、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尚未劃定特定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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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4條,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對於特定區域內居民進行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除非情況緊急,應以書面通知被強制遷居及遷村的居民,並進行勸告。若居民不從,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手段。 此外,對於限期強制遷居、遷村的期限,在情況不緊急的情況下,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根據災損狀況和環境條件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天。公告內容應刊登於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天,並且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張貼。遷居、遷村的居民根據前述規定應在期限內搬遷,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提供適當的安置。 最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在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居民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特定區域,應限制居住並強制撤離居民至安全地點: 1. 未接受政府安置,仍暫時留在原居住地的居民。 2. 存在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況,但尚未劃定為特定區域範圍的居民。 以上解釋參考了「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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