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徵收或撥用之特定區域土地,其變更規定如下: 一、屬都市土地者,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變更為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非供都市發展之適當分區。 二、屬非都市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使用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或其他適當使用地。 三、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變更為生態保護區或其他適當分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依該法第20條第3項進行徵收或撥用之特定區域土地,其變更規定如下: 1. 如果該土地是屬於都市土地,則根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將該土地變更為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非供都市發展之適當分區。 2. 如果該土地是屬於非都市土地,則根據區域計畫法的相關規定,應進行檢討,並將該土地變更為適當的使用分區。同時,該土地上的使用地也應進行變更編定,可以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或其他適當的使用地。 3. 如果該土地是屬於國家公園土地,則根據國家公園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將該土地變更為生態保護區或其他適當分區。 以上是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5條的規定所進行的釋義。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於徵收或撥用的特定區域土地,可以依照上述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變更。具體的變更內容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具體的詳細規定。
- 第二十條第三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