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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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安置用地之變更及利用,除本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者外,應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進行開發利用。 根據該條文規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的變更和利用應遵守以下法規: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此外,其變更和利用也必須遵從核定計畫內容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在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的特定區域中,有一塊土地原本被劃定為住宅用地,但考慮到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政府決定變更該土地的利用方式為公園用地。在進行這項變更之前,政府必須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評估、審核,並獲得核定計畫內容的批准。這樣一來,該土地就可以開發為符合公園用地需求的設施。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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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