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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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所需土地,為增進公共利益,急需先行利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並送由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及先行利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徵收公告時,將上開事由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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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8條,當需用土地人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所需土地,且急需先行利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需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敘明理由,通知所有權人。然後,需用土地人可以將申請內容提交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及先行利用。最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時,公告上述申請的事由。 例如,如果一個地區需要興建快速公路以改善交通情況,並需要先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機關需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申請中敘明需要興建快速公路的理由。然後,徵收機關可以向徵收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尋求核准徵收及先行利用。最後,當徵收機關進行徵收公告時,他們應同時公告申請的事由,也就是興建快速公路的理由。
- 公共利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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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