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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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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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這表示該辦法生效日期為西元2009年1月1日。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根據這項規定,該辦法的修正條文除了第四條外,自2013年1月1日生效,而第四條的修正條文則自2015年1月1日生效。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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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