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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3.14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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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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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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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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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3.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