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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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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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的來源如下: 1.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即政府按照預算法的程序拨款给基金。 2. 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指根據專案核定的國有土地的計價,將相應的費用撥入基金。 3. 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指基金運用於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產生的收入。 4. 貸款利息收入:指基金所提供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5. 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指基金因土地、建築物或其他服務設施的處分或收益所產生的收入。 6.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指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7. 其他有關收入:指與基金有關的其他收入。 以上解釋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文字內容,並參考該法規本身。根據例子,基金的來源不僅限於政府撥款,還包括土地和建築物的處分收益、利息收入等等。
- 核定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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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