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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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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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本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幾點: 1. 支出用於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 2. 支出用於徵收、撥用或價購更新地區的土地及其改良物。 3. 支出用於委託進行更新地區的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的研究、規劃和設計費用。 4. 行政機關在進行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前置作業或相關的公共工程時,可申請補助相關支出。 5. 行政機關在進行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時,可申請補助相關規劃費用支出。 6. 提供貸款或墊款形式的資金,以支持其他政府機關推動都市更新。 7. 支出用於補助都市危險和老舊建築物重建計劃相關的支出。 8. 支出用於辦理都市危險和老舊建築物重建時所需的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9. 補助用於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10. 補助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規劃設計費用。 11. 支出用於管理及總務支出。 12. 支出用於其他相關支出。 以上都市更新基金的用途根據相關法規進行了解釋。
- 都市更新名詞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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