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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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该基金是根据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设立的特种基金,属于營建建設基金項下,并编制附属单位预算。该基金由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作为主管机关,并由本部營建署作为管理机关。 参考资料: -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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