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20條,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直接興建:主管機關自行動工興建社會住宅。 二、合建分屋:主管機關與民間合作興建社會住宅,分別占有一部分。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主管機關將公有土地設定為地上權,讓民間合作興建社會住宅。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主管機關利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並將更新後的建築物及其基地回分給社會住宅使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方式。 這些方式是根據住宅法所規定,以確保社會住宅的興建和分配能夠有效進行。值得注意的是,每個方式的運作細節可能會依照不同的案例而有所調整,因此具體的實踐應參考相關實施細則和指引。 參考資料:住宅法(2019年修正版) 範例:一個具體的範例是,主管機關決定興建一個社會住宅項目,在一個合適的土地上進行。他們可以選擇直接興建該項目,也可以與民間進行合建分屋。他們也可以將公有土地設定為地上權,然後將其提供給民間進行合作興建。這個範例展示了住宅法第20條所列舉的不同方式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