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興辦之社會住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以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優先轉租予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對象。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興辦之社會住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以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優先轉租予符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對象。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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