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住宅法 第 21 條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
  2. 2.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3. 3.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4. 4.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1條有以下幾個條文內容: 1. 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時,如果需要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辦理撥用。這表示當主管機關在興辦社會住宅時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可以透過撥用的方式獲得。 2. 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時,如果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所產生的收益可以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並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的限制。這表示當興辦社會住宅所使用的國有土地或建築物可以利用其產生的收益來支付興辦費用,而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 3. 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時,如果需要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且屬應有償撥用者,可以以租用的方式辦理。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的限制。而在租用期間,地價稅和房屋稅由主管機關繳納。另外,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的租金可以免予計收。 4.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如果因整體規劃需要,可以與鄰地進行交換分合。如果鄰地是私有土地,則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限制。 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住宅法第21條的解釋及相關法例或法條的範例資料較為有限,可能因為較少有具體案件或相關解釋的判例存在。因此,在此提供的解釋僅為對該條文的文字解釋,可能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更詳細的解釋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