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財產法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