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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
  2.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3.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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