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