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住宅法第28條規定了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建築基地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建築基地可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1. 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且根據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需達到600平方公尺以上。 2. 在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和乙種建築用地,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 3. 在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基地的面積需達到1000平方公尺以上。 依照上述規定,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的建築基地需符合其中一項規定才能進行建築。以下提供相關範例: - 該規定的第一項規定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興辦社會住宅建築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某個都市計畫地區內,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600平方公尺,根據該地區的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為7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 第二項規定了在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和乙種建築用地興辦社會住宅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一個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上,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7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 第三項規定了在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興辦社會住宅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10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某個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上,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以上是對住宅法第28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提供參考資料方面,可以參考最新的住宅法及相關地方性的法規、都市計畫規定等文件。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二、第二項針對社會住宅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租賃期限、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當地人口結構、基地特性、定位及社會需求訂定之。 三、鑑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有關「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恐致使社會住宅之租金與市場租金行情差異過大,為避免社會住宅難以經營,第三項爰明文排除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租金上限規定。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列新建以外之社會住宅興辦方式,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爰作文字修正,並與第二項合併規範。
一、第一項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二、第二項針對社會住宅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租賃期限、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當地人口結構、基地特性、定位及社會需求訂定之。 三、鑑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有關「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恐致使社會住宅之租金與市場租金行情差異過大,為避免社會住宅難以經營,第三項爰明文排除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租金上限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列新建以外之社會住宅興辦方式,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爰作文字修正,並與第二項合併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