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8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8條規定了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建築基地應遵守的規定。根據該條,建築基地可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1. 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且根據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需達到600平方公尺以上。 2. 在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和乙種建築用地,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 3. 在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基地的面積需達到1000平方公尺以上。 依照上述規定,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的建築基地需符合其中一項規定才能進行建築。以下提供相關範例: - 該規定的第一項規定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興辦社會住宅建築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某個都市計畫地區內,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600平方公尺,根據該地區的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為7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 第二項規定了在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和乙種建築用地興辦社會住宅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一個非都市土地的甲種建築用地上,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7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 第三項規定了在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興辦社會住宅時,基地的面積需達到1000平方公尺以上。例如,在某個非都市土地的丙種建築用地上,有一塊建築基地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這樣的基地符合該規定,可以用於興辦社會住宅。 以上是對住宅法第28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提供參考資料方面,可以參考最新的住宅法及相關地方性的法規、都市計畫規定等文件。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