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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
住宅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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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
地上權
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
之限制。
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售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
辦理讓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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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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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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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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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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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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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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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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