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9 條
- 1.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 2.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3.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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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9條規定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時,如果需要使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可以由公產管理機關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并享受相應的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的限制。具體的出租和設定地上權的優惠辦法由財政部和內政部共同制定。此外,如果民間需要使用的基地內有零星或狹小的公有土地,應由公有土地出售機關按照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進行出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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