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根據住宅法第46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制定無障礙住宅的設計基準和獎勵機制。該法條的目的是鼓勵和推動無障礙住宅的建設,以便提供更好的居住環境給身障人士和有特殊需要的人群。具體的設計基準和獎勵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在法律框架中制定和公布。這樣的設計基準和獎勵措施有助於確保住宅的無障礙性,並為開發者提供激勵,以促進更多無障礙住宅的興建。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立法理由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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