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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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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46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制定無障礙住宅的設計基準和獎勵機制。該法條的目的是鼓勵和推動無障礙住宅的建設,以便提供更好的居住環境給身障人士和有特殊需要的人群。具體的設計基準和獎勵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在法律框架中制定和公布。這樣的設計基準和獎勵措施有助於確保住宅的無障礙性,並為開發者提供激勵,以促進更多無障礙住宅的興建。

立法沿革 2

(1001213 制定)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立法理由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

(1051223 全文修正)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213 制定)

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

(10512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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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46 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