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7 條
- 1.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 一、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二、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型態及屋齡區分之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並以中位數及分位數之方式呈現。其中屬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承租住宅者,應優先辦理。 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 四、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 五、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
- 2.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 3.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 4.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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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4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定期蒐集、分析並公布以下住宅資訊: 一、租賃和買賣住宅市場的供給、需求、用地和交易價格。 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以及住宅補貼政策的成效。 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和居住滿意度。 四、其他必要的住宅資訊。 根據此法條,各級政府機關、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和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和團體應該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此外,資料的蒐集、運用和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而住宅相關資訊的蒐集、管理和獎勵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一)住宅建築及裝修統計資料,內政部營建署,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id=28&Itemid=464 (二)臺灣地區住宅市場報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https://www.ey.gov.tw/Page/C82557BCB8455399/508d2be6-8d68-4d6e-8c2e-1e3e5d3bbd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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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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