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8 條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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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48條規定,為了穩定住宅市場,主管機關需根據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住宅市場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並在住宅供需失衡嚴重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 根據法條所示,主管機關必須先進行住宅市場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以確定是否存在住宅供需失衡的情況。如果發現在某個地區住宅供應不足或需求過剩,導致嚴重的住宅供需失衡,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 目前,我找到的最新資料是住宅法第48條於2001年修法後的版本。該法條是爲了保障住宅市場的穩定性,並適應供需的變化,在特定地區采取必要的市場調控措施。然而,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案例。請注意,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內容可能會變更,因此建議您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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