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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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