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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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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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 4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這表示法律要求有關住宅資訊必須公開並提供給大眾查詢。這可以讓民眾得到關於住宅相關法規、政策、案件等資訊,以增加透明度和提供法律保障。例如,政府機關可以在其官方網站上提供住宅法規、住宅政策解釋、相關案例和法院判決書等,讓民眾可以便利地取得相關資訊。以最新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國營事業單位「台灣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宅相關資訊,該公司負責經營和管理國有土地、開發住宅等業務,其官方網站上提供了各項住宅相關資訊,如住宅政策、住宅貸款資訊、宅地建物交易市場動態資訊等,這些資訊都是公開於網際網路供民眾查詢。
立法沿革 2 版
(1001213 制定)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民眾權益,爰第一項明定原已申請辦理政府之各類住宅補貼,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為止、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辦理至完成處分、出租國民住宅,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處分為止以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繼續辦理至完成處分為止。 二、政府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包括: (一)國民住宅: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國民住宅。 (二)勞工住宅。 (三)軍眷住宅。 (四)公教住宅。 (五)原住民住宅。 (六)農漁民住宅。 (七)一千五百億元優惠購屋貸款專案。 (八)金融機構辦理二兆元優惠購屋貸款專案。 (九)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專案。 (十)林肯大郡全毀受災戶七億元專案貸款。 (十一)三三三專案青年購屋貸款。 (十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十三)九十七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 (十四)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三、本法施行後,將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原國民住宅條例對於國民住宅之相關規定,即不再適用,爰作第二項規定。
(10512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住宅事務之權責,爰刪除直轄市、縣(市)文字;且住宅相關資訊應公開項目非僅限於社會住宅,爰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維護民眾權益,爰第一項明定原已申請辦理政府之各類住宅補貼,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為止、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辦理至完成處分、出租國民住宅,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處分為止以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繼續辦理至完成處分為止。 二、政府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包括: (一)國民住宅: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國民住宅。 (二)勞工住宅。 (三)軍眷住宅。 (四)公教住宅。 (五)原住民住宅。 (六)農漁民住宅。 (七)一千五百億元優惠購屋貸款專案。 (八)金融機構辦理二兆元優惠購屋貸款專案。 (九)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專案。 (十)林肯大郡全毀受災戶七億元專案貸款。 (十一)三三三專案青年購屋貸款。 (十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十三)九十七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 (十四)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三、本法施行後,將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原國民住宅條例對於國民住宅之相關規定,即不再適用,爰作第二項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住宅事務之權責,爰刪除直轄市、縣(市)文字;且住宅相關資訊應公開項目非僅限於社會住宅,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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