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50 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或個人,對無自有住宅或住宅條件亟待改善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承租或購置適當住宅之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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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50條,主管機關有義務鼓勵法人或個人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購適當住宅的市場資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那些沒有自己的住宅或住宅條件需要改善的弱勢族群,讓他們能夠得到相關資訊來尋找適合的住宅。這樣的措施有助於促進社會公平和提升民眾的生活品質。 根據教育部的《住宅法專法釋義暨試課程》中的相關資料,市場資訊可能包括出售或出租住宅的價格、地點、面積、設備、交通狀況等相關資訊,也可以提供有關如何申請住宅補助、貸款等相關資訊。這些資訊的提供能夠讓弱勢者更容易找到符合自身需求和經濟能力的住宅,並提供相應的支援和協助。 舉例來說,一個經濟弱勢的家庭想要購置適合自己需要的住宅,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相關的市場資訊,例如可負擔的價格範圍、可行的貸款方案等,讓這個家庭能夠更好地了解市場情況並做出合適的選擇。另外,如果這個家庭希望承租住宅,主管機關也可以提供相關的租賃市場資訊,例如租金、所屬社區的生活環境等,以幫助他們找到適合的住宅。 總結來說,住宅法第50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弱勢族群能夠獲得適合的住宅,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相關市場資訊,幫助他們更好地了解市場情況,並做出適合的選擇。這項法條的實踐能夠促進社會的公平和人民的生活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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