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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51 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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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51條,從事住宅興建的公司或商號,在取得建造執照後,應於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向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第47條第2項所要求的相關統計資訊。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住宅建設相關的公司或商號主動提供相關統計資訊,以便住宅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進行統計工作及整體規劃。例如,當某公司或商號要建造住宅時,如果他們取得建造執照後未能在30天內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給主管機關,那麼他們可能會被視為違反住宅法的規定。 具體可以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1. 住宅法(中華民國總統府公報) 根據住宅法第51條規定,住宅興建的公司或商號需要在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給主管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主管機關能夠及時獲取住宅建設的相關資訊,並做好統計工作和規劃。 2.住宅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根據住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住宅興建公司或商號需將相關統計資訊提交給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些統計資訊的具體內容可能包括住宅建設的規模、房屋類型、完工日期等。這些資訊將有助於主管機關了解住宅建設的情況,以便進行相對應的規劃和管理。 因此,根據住宅法第51條的規定,從事住宅興建的公司或商號在取得建造執照後需要在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向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統計資訊,以確保建設過程的透明和合規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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