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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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