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52 條
- 1.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 2.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物件之補助出租人總金額,不得少於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物件二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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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5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該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以提升租屋市場的健全發展。根據該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該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以及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等方面研擬短、中長期計畫。該項條文還提到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服務,包括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和糾紛諮詢等。 至於第2項,該項條文指出,前述的服務可以由租屋服務事業來辦理。該項條文還提到,中央主管機關會定義租屋服務事業的認定和獎勵辦法。 根據鏈接提供的上訴院判決書內容與法規之間的相關性有限,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進一步闡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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