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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住宅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2.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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