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59條對於本法施行前已辦理的住宅補貼、配售、出租等事項進行了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之外,政府已辦理的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的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應依照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直到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而根據該條第2項,政府已辦理的出租國民住宅,在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之前,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可繼續按照原依據之法令規定進行。同時,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的標售、標租作業,亦可按照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進行,直到完成標售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在住宅法施行前,政府已補貼某個國民住宅的利息,且該補貼尚未終止,根據住宅法第59條第1項,該補貼應依原依據的法令進行,直到終止為止。 參考資料: 住宅法 (97/02/12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62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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