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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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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2. 2.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住宅法第60條的規定: 1.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對於未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舉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的由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社區,在住宅法生效後,其社區的管理和維護應遵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2.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 這項條文規定,如果國民住宅社區的管理維護基金有盈餘或未提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的名義,在公庫開立一個專門的公共基金帳戶,並將該社區的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帳戶。當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舉了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專門帳戶中的基金撥入社區設立的公共基金專戶中。 參考資料: - 住宅法第60條

立法沿革 1

(1051223 全文修正)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2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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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第 60 條規定:「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住宅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